如何为认定驰名商标提供证据?
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一)合同、发票、提单、银行收据、进出口证明等。使用的商品/服务;
(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销售网点分布、销售渠道和方式的相关信息;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户外等与商标相关的媒体广告、媒体评论等宣传活动;
(四)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信息;
(五)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的相关信息;
(六)该商标在中国、外国及相关地区的注册证书;
(七)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商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八)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9)销售、利税、产值及其排名、广告金额等统计。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布或发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十)商标奖励;
(11)能够证明该商标受欢迎程度的其他信息。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对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将驰名商标认定为需要认定的事实。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商标出名的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侵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驰名状况。
在商标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状况。
在审理民事、行政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商标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认定驰名商标的,可以提供包括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有关的广告材料、驰名商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证据。法律帮助,读者可前往司盟企服咨询。商标网有专业律师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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