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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 : 2024.10.26 15:09:00 浏览 6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注册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案例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苦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评析本案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成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一一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商标的注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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