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生活中,驰名商标是官方认可的商标类型。与一般商标相比,它可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很多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太了解,所以司盟企服小编找到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我希望它能帮助你解决生活中的相关问题。同时,欢迎咨询司盟企业服务专业律师。
一、驰名商标基本概况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应该给予特殊保护,这一“特殊”表明该商标得到了扩大。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来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例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能阻止他人在不同类型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当法国最高法院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与索恩电气公司不同的同名“马自达”商标。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和同类商品”。《德国商标法》没有限制驰名商标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中使用。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是指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例如,根据美国法律,任何未注册的商标在类似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例如,不允许在自行车或打火机上使用著名的摄影设备商标“柯达”,尽管前后两种商品完全不同。此外,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如意大利、瑞士、英国和日本,也对驰名商标实施了绝对保护。
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程序
(一)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二)对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三)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四)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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