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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的保护方法和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0:35:58 浏览 163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范围是什么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系列的相关内容。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是什么?

保护方式:

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受到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注册,其他公司不得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者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根据其知名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在实际实施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备案公告。即使有人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不会主动批准注册。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动保护。只有在侵权发生时,其所有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权利。

3、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申请不同或者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保护范围:

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类似的保护,即驰名商标的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第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保护,即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第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他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受五年争议期限的限制。

知名商标的保护方法和范围是什么

二、什么是指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就驰名商标的保护来说,有以下两条原则: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含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的大小、强弱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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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等有关单位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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