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知名商标识别和保护规定 最新版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1:23:01 浏览 175

许多著名的商标也是国家认可的知名商标。有时有些人想“碰瓷器”这样的商标。最新版本的知名商标识别和保护规定?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规定 最新版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中国有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志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人员和分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纠纷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和保护知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在商标不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驰名商标保护遵循诚信原则,并对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意识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区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和广告数量。

(4)证明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

(5)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证据材料,如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额、近三年使用该商标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的三年或五年,以及在调查和处理商标违法案件之前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申请日期的三年或五年。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诉材料进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和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示和案件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审查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驰名商标识别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示和案件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返还原立案机关,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因素,但不符合所有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当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其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批准后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印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提交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商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纠纷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保护驰名商标时,可以提供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对方对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原因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和相关证据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对涉案商标的认定,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示。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履行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的验证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协助或者不履行验证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或者逾期未提交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处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接受当事人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知名商标识别与保护

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驰名商标注册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二)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上一篇

废除知名商标识别和保护规定

下一篇

知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商标注册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商标注册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商标注册、购买、驳回复审、维权一站式代理服务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浙江杭州分部:杭州市滨江区浙农科创园5号楼1311室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05 - 2024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