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保护有效期
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非常常见。包括许多食品外包装,企业的驰名商标将直接印刷。当然,应适当保护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保护的有效期是多少?让我们跟随司盟企服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驰名商标保护有效期限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期为十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第九年申请续展,最迟在商标到期后半年内申请续展,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度期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公告续展注册商标。
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一)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五粮液状告九粮液”最新消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五粮液集团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举据,称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被商标局驳回;滨河公司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也与五粮公司的产品较为近似,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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