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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识别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2:56:04 浏览 245

驰名商标是我国大多数人都知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一旦注册,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得禁止使用。接下来,司盟企业服务部编制的驰名商标识别标准相关内容。

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商标驰名主要是指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因素:

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需要在全国相关公众中达到较高的知名度。

二是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来说,商标使用时间越长,商标的知名度越高。

三是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宣传工作一般是指:电视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新闻发布会、展览等;一般来说,宣传工作越长,范围越广,商标知名度越高。

第四,该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知名商标是案例识别和被动识别,但如果以前识别过知名商标,则可以以知名商标识别记录为证据。

第五是商标知名度的其他因素。这可以是权利保护的记录,如商标侵权诉讼的判决、工商部门对其他假冒商标的行政调查的记录;商标知名度越高,被模仿的可能性越高,因此这些权利保护记录也可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

知名商标识别标准

二、商店使用驰名商标罚款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侵犯3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5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私自隐匿、转移、销毁相关侵权证据的等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不满5倍的罚款。

而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既有对商标纠纷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有许多前瞻性规定,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定

1、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一直有不同意见。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3、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侵权者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有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由侵犯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基于司法实践中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说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本次解释明确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而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其中,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行政相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明确排除了法院可依查封、扣押侵权物而取得管辖的可能性。

(三)对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作定义,指出其对商标侵权纠纷均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独占使用、排他使用和普通使用)及各自的定义。在以往的司法解释及实践中,仅规定独占和排他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起诉的主体资格,该解释则提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解释还指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律师费用可计算在当事人损害赔偿范围内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主张适当的律师费用基本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并没有在任何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本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解释对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及类似商品等提出了可操作的比较方法和标准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往往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相关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本解释用四个条文详细列明了可操作的比较方法和标准。首先对商标相同、商标近似作了定义,并提出两者对比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的“ Reasonable person ”的标准类似。为加强对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提出考虑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六)赔偿数额计算的规定更明确

1、权利人可以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依侵权所获利益,也可以以被侵权所受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2、提出可以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或被侵权损失。

3、明确了法定赔偿的条件及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对原告方代理人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指明了方向,对法院自由裁量时提出了规矩。法定赔偿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使用许可费数额、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因素。

(七)就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处理提出了谨慎的思路

1、就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解释仅仅规定如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域名进行相关交易的电子商务,才可能构成侵权。

2、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仅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突出”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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