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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认定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4:17:40 浏览 210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与国际声誉有关。驰名商标一般是国际公司申请的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营销量。驰名商标的识别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他人以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为自己的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保护商标的请求,并提出书面申请,禁止侵权人再次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提交有关侵权材料。

商标管理部门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请求后,应当受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规定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提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案件全部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提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当相应处理案件。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商标保护申请,商标申请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保护的,如果案件与受保护的商标申请案件相同,侵权人同意商标驰名,或者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决定处理和裁定案件。但是,如果该申请的保护范围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同,或者侵权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国家商标局或者评委会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认定该商标。

知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禁止他人采取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法,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免导致混淆;

2、禁止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形式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实际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免误导公众,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

3、禁止他人以未注册商标形式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免误导公众,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

4、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以免可能欺骗公众和对公众造成误解,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5、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互联网域名抢注,以免影响驰名商标在网上开拓市场。

三、202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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