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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

发布时间 : 2025-04-17 00:49:00 浏览 126次

文号: 沪国税货[2010]2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

发文日期: 2010-03-1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