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4-17 00:40:00 浏览 164次
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见。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除非属于抽逃出资,否则法律并无禁止。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与经营有关和与经营无关。与经营有关的个人借款,不涉及税务处理。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可能产生税收义务,涉及个人所得税、针对借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此时,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还会涉及相关利息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尤其是无偿借款,容易引发税务风险,需要重点管控。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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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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