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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11.12 14:28:19 浏览 46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1、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12


3、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定率和定额征税方式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6、问: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7、问: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8、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经有这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进行备案的资料,仅报送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即可。


9、问: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部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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