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7条——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发布时间 : 2025-02-22 07:06:00 浏览 337次
我国《专利法》第37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如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知局认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而是必须首先通知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对有关技术或法律问题的理解以及对申请文件的撰写难免有失误和偏差抱着“治病救人”的态度,为其提供一个陈述意见、进行修改的机会,行话通称“答复OA”
通常,国知局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通知申请人
《审查意见通知书》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专利申请具有被授权的前景,申请文件还存在某些缺陷,需通过修改消除缺陷该情况下,国知局会尽可能全面的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必要时还会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以加快审查程序
2.专利申请具有被授权的可能,申请文件还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需要实质性修改才能授权该情况下,国知局会比较明确的指出缺陷,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修改
3.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的可能该情况下,国知局会指出不具有授权可能的理由,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收到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有以下几种回答方式:
1.按照国知局的意见老老实实的进行修改
2.不完全采纳国知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进行相应陈述如果国知局认为部分修改之后已经具备了授权条件,则可以进行授权如果国知局不同意,必须全部修改,则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完全不采纳国知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进行反驳并说明理由如果国知局认为申请人的反驳理由成立,可以针对现有申请授予专利权如果国知局认为申请人的反驳理由有点道理,需要调整原来给出的审查意见的,可以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国知局认为申请人的反驳理由扯淡,且无需调整原理给出的审查意见的,可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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