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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08 13:29:22 浏览 186

企业名称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与企业的影响力、声誉有关,对企业的宣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规范企业行业市场,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什么?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

一、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有哪些?

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自1991年9月1日起,共有34条规定生效。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23日,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进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登记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要求登记主管部门纠正注册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同一行业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品牌知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的一般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部门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使用当地或异地名称作为名称,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名称。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名称作为名称。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所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 以下企业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国际”一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设立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和“分支机构”命名、“分厂”、“分支机构”等词,并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当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和企业名称中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合资企业成员的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资企业成员的企业名称。合资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合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成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在合同和章程批准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成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开业证书。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拒绝的决定。

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颁发《企业名称登记证》。

第十九条 提前单独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批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准备期的,企业名称保留至准备期终止。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纸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下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企业被撤销不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满三年的;

(三)本条第(一)企业、(二)因项目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批准登记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家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同一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先申请的原则进行核实。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两家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受理的原则予以批准。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向共同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报告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当两个以上企业因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处理。

当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国签订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部门处罚:

(1)使用未经批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侵权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人。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绝执行复议决定,不起诉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并通知开户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分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开业证书。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所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批准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颁发《企业名称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满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可以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企业名称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生效。1985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什么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的内容: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三、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和店名必须一致吗

可以不一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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