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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和设立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6.06 10:02:03 浏览 427

许多公司不知道公司的分立和设立是什么。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而新公司的设立则不同于分立,那么公司分立和设立的区别呢?下面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分立与设立的区别

1、不同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必须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以建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是指公司本质上依照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查颁发许可证,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是组织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两家以上的公司。

区别 设立 公司分立

二、当事人如何来理解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

(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公司设立的四种立法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设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ν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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