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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偿公司设立无效

发布时间 : 2023.06.06 10:04:51 浏览 165

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但相关合同已提前签订,本合同仍需处理,但合同由签字人承担。因此,为了让您详细了解公司设立无效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将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设立无效如何追偿

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费用等赔偿责任;负责返还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设立时,应当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设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追偿公司设立无效

二、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三、公司设立方式定义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缴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缴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缴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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