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模式是什么
公司依法成立后,需要根据自身公司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标准,公司章程需要基于公司股东的一致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集团有限公司的章程模式。
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章程模式是什么?
《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股东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共同出资筹集资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由两名股东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认缴出资额的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资产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涉及营业执照,持有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的出资额,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表。
第九条 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登记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支付的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一份。出资证明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录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编号。
第三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义务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和选举;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 公司终止后,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分割。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公司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转让:
一、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出资。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中。
第四章 公司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发展,公司设立股东大会、执行董事、监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设有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并应提前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公司应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以上的。
3、董事、厂长、经理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四、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选举、任命或者任命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投资公司资金。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担保公司资产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行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收入属于公司。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半。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将由明智的召开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
三、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任命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计划、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计划;
六、决议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七、 决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 聘请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每六个月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1)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二)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计划;
五、 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支机构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公司经理的候选人和报酬;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请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五、 任命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股东大会。
六、聘任或者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没有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由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监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可连续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股东审查。
财务和跨机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和附属清单: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更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分配年度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计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的,应当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用当年的利润来弥补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补偿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有税后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报表、各种凭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归档,并妥善保管为重要档案。
第八章 注册资本的合并、分立和变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公司清算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应当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的劳动就业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建议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使用说明]
1、公司章程模式仅供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除,公司组织机构的讨论方式和投票程序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2、公司章程模型中的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如果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删除董事会规定的条款。第六章选择监事时,应当删除监事会规定的条款。
3、当事人按照章程模式制定公司章程后,应当单独打印。自然人股东应当亲自签字,法定股东应当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亲自签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但要注意,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东以外的个人,能否查阅公司章程,法律没有规定,由被查阅公司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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