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制公司章程范本在中国,有限责任制公司是人们成立公司的形式之一。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除法律要求外,还应制定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制公司的章程模式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逐一回答,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有限责任制公司章程模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章程所有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的计划;
(七)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股东不作具体规定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条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定期会议定期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无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注:股东大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此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由此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股东也可以单独确定上述股权转让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以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在的除外;
(三)解散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出其他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公司章程盖章怎么盖
公司章程不需要每一页都盖章,只需要在末页盖章处加盖公章,通常会要求加盖骑缝章(章程整体展开可以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这样可以避免否认或者更换文件内容所带来的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公司章程盖章怎么盖
公司章程不需要每一页都盖章,只需要在末页盖章处加盖公章,通常会要求加盖骑缝章(章程整体展开可以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这样可以避免否认或者更换文件内容所带来的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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