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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隐名股东的权利

发布时间 : 2023.05.29 16:35:39 浏览 237

市场竞争一向是残酷的,优胜劣汰这一准则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经济世界都是适用的。那些经营不好,资不抵债的公司最终只能走向破产、注销。那么公司注销后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公司注销后隐名股东的权利

1、股东应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原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2)分配债权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上说,分配到该债权的股东,如要实现该债权,则仍应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公司注销后隐名股东的权利

二、公司撤销十年未注销的债权如何追偿?

公司吊销十年未注销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追偿债权。虽然公司被吊销,但公司的主要资格仍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被注销。但是,债权人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债权债务。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被告企业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公司注销过程中有诉讼怎么办?

公司注销过程中的诉讼处理如下:

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清算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公司未清算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司盟企服提醒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前,必须依法清算公司,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结算公司事务、结算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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