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是公司破产。被执行人实际破产但未申请破产,无法偿还债务,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一、股东的投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司盟企业服务部提醒您,非货币性财产应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二、如何证明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包括后续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及时足额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要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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