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解决方案
许多公司成立时,股东会出资,但一些股东往往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出资或不足,出资后逃避出资。让我们来看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股东投资虚假解决方案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股东出资不真实的解决办法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投资股东将被解雇,并失去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投资股东将被解雇,失去股东资格。然而,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它将直接缩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它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减资程序进行。现有债务必须清偿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更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其他股东应当代替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成功。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有权向股东追偿。如果追偿失败或股东无法偿还,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股权偿还而不是履行出资。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取得股权抵偿出资的,未出资的股东将失去相应的股东资格。
二、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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