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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9:08:00 浏览 234

股东出资不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或者是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违反了公司章程,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行为,那么是要受到相关严格处理的,接下来就由司盟企服小编整理的关于股东出资不实该怎么维权的相关内容。

一、股东出资不实该怎么维权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缴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出资不实该怎么维权

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缴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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