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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4 15:10:40 浏览 233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许多董事长不是经理,而是由所有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决议所做的事项不一定有效。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况及其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1、无权处置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决定转让股东的股权。股东本人不出席股东大会,也不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字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由于股东大会干涉股东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犯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大会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未被股东认可。内容不是其真实含义,因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化和股权流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公司法》赋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大会未通知股东股权转让,未向未通知股东公开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未通知股东不了解股权转让条件,未表明股权转让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损害并剥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股东会非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修改要求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规定,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4、股东会非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无效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为公司股息。《中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具体来说,资产收益是指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按实收出资比例分享的公司股息。

股息利润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公司经营资产、归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以补贴、医疗补贴或实物分配的形式将公司财产私下分配给股东,往往存在于企业重组后股东较少的公司中。无论上述形式如何,都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贬低了公司的资产,使公司的资产不正当流失,侵犯了公司员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5、股东会超越股东会职权的决议无效

一旦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被划分,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干涉其他机构行使权力。因此,如果股东大会超过其权力,该决议将无效。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免除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超过了股东大会的权力,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另一个例子是,如果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向股东预设禁止竞业的义务,然后向股东预设违反非法义务的赔偿,则是非法的。被该决议侵犯的小股东有权声称该决议的内容无效,不受该决议的限制。

6、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在股东大会中,大部分资本决定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的多数派。然而,如果大多数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大多数股东的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犯少数股东、公司或第三方利益的决议,其决议是滥用大多数资本的决议。因此,判断决议是否滥用大部分资本决定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的人的利益和因决议有效性而保障的大多数股东的利益。

滥用大部分资本决议,因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违反强制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决议无效。实际上,大部分资本决定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要求XX股东撤回部分出资,降低其持股比例;或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利益;或违反同一股权原则。当然,滥用大部分资本的决策原则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底部条款。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二、股东会召开条件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情形认定

1、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有必要予以解析。

2、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惯例的合法性认定;

3、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事由;

(2)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股东会决议本属于公司股东的自治内容,只有在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方应受司法的规制。

(3)案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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