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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5.24 13:32:14 浏览 165

公司成立后,一般会有收入来源,构成了法律法规的税收标准。因此,我们可以了解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税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东股权转让税是什么?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收入而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者的分配支付金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当减少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目税率表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文件应当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上。

(三)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号。687)规定,转让的股权以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件为主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多久生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的一定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如何办理股权转让转让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

(二)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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