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股东属于股权转让吗?
目前,许多公司的规模正在扩大。为了其长期发展的需要,一些公司可能会考虑增加股东。增加股东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增加股东的主要形式是什么?如何撰写公司增加股东协议的模式?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逐一回答,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增加股东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增加股东不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原股东转让股东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股东依法将其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资本和股权保持不变。增资增加股东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是企业增加资本进一步扩大股权,原股东权益不受影响。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东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工商股权转让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工商股权转让的条件各地不同要求也会不同。
股东转让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归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东转让流程介绍: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转让登记通知书》。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约定的,以转让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转让原约定,或者转让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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