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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条件

发布时间 : 2023.05.24 21:41:56 浏览 162

对于公司,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也会对公司股权有一定的规定,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条件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条件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转让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转让重大财产、非货币性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批准、登记手续生效,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后不生效的,当事人不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得转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条件

二、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转让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同“设立登记”);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字盖章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如何办理股权转让转让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

(二)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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