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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材料

发布时间 : 2023.06.02 17:50:28 浏览 278

我国对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非常严格,包括最基本的是最好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设立,并有具体的合伙人支付投资,因此设立合伙企业并不容易。那么,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了材料吗?让我们跟随司盟企服小编来了解它。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所有合伙人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区法人的,应当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所有合伙人签署的确认书,确认每个合伙人的认缴或实际支付出资。

6、主要营业场所证明。合伙人自有营业场所出资的,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经区、县级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房屋管理部门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地区,没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定价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的,应当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定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

10、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注册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材料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自谋出路,自主创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xx市xx区大众百货商店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xx路97号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一)合伙人姓名:张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川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李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湖西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三)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张ⅩⅩ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3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张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李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ⅩⅩ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三、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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