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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讲解

发布时间 : 2024.02.12 17:06:00 浏览 167

《2023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28日刊宪,并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予立法会,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提供一个全新的框架。预期有关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

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讲解

受涵盖的收入

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区的下列任何收入:

1.利息

2.股息

3.因销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理收益(「处理收益」)

4.知识产权收入

不过,指明外地收入不包含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经营受规管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利息、股息与处理收益。

受规管财务实体包含下列各项: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和

●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实体。

受涵盖的纳税人

鉴于跨国公司集团有较大诱因采取进取的税务计划策略,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的风险因而增长,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只会涵盖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跨国公司实体」)。

豁免实体

因为香港现行的税务优惠办法的本质经营活动规定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的经济本质条件大致重迭,所以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办法的跨国公司实体将会视为豁除实体,并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的涵盖规模中剔除。

备注:鉴于欧盟的更新建议,将就豁除实体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改案。按此细阅有关修改案的详情。

对指明外地收入作出的处理

推定条文

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下,符合以下情况的指明外地收入将会视作源自香港,并应课缴利得税:

a.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公司实体在香港收取,不论其收入或资产范围怎么;和

b.该收取收入的实体未能符合经济本质条件(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或处理收益),或未能服从关联条件(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知识产权收入),或未能符合持股条件(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股息或处理收益)。

累算年度与实收年度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课税年度累算归于跨国公司实体(即累算年度),而且该跨国公司实体又符合经济本质条件、持股条件或关联条件(视情况而定),则该收入将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如果所有例外情况均不符合,则指明外地收入于跨国公司实体实际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即实收年度)便须缴付利得税。

与地区来自征税原则的相互影响

引入经济本质条件并不会对决议利润来自地构成影响。利润来自地的问题与经济本质条件会离开考虑,前者会持续根据《税务条例》的现行规定与根据司法案例确立的概括指点原则作出决议。

与《税务条例》中其他推定条文的相互影响

假如根据《税务条例》第15或15F条,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应课缴利得税,则该收入会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规则的涵盖规模中剔除。

在香港收取的收入

某笔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况下须视作在香港收取:

该笔收入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

该笔收入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该笔收入被用于购买动产,而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该笔收入须视作在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时收取的。

例外情况

推定条文的三个例外情况(即实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的经济本质条件、实用于知识产权收入的关联条件,和实用于股息和处理收益的持股条件)与提案中提出的相应内容基本一致,但进行了完美。条例草案明白了纳税人须于收入累算年度,而非实际收取之年度,符合例外情况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济本质条件实用于利息、股息和处理收益

条例草案保存实用于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较宽松的经济本质条件。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定义为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权益的实体,且该实体仅赚取股息、处理收益,以及取得、持有或销售上述股权权益所附带的收入。为符合较宽松的经济本质条件,纯股权持有实体需要服从香港地区相关公司法下的各项注册和存档规定,并在香港地区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与地方,以持有和管理其他实体中的股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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