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审计报税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 2024-05-13 12:06:00 浏览 269次
注册香港公司后直接面临的是香港公司的税务问题,因为环境的不同在香港注册公司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也大不一样,作为专业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商的司盟企服为公司提供一整套的审计报税工作,详细的价格流程可咨询司盟企服审计报税专员。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香港税务的有关条例:
课税规模:但凡香港注册的公司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销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含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集团,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区别。所以,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不是在香港经营和利润是不是得自香港的问题,重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取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院和终审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一)因在香港上映或应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扬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二)因有人在香港应用或有权应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机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相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三)因有人在香港应用或有权应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相似收费款项。现时,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为16.5%,而法团利得税则为17.5%。
双重课税:
香港与内地所签署的关于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支配,经已实施。该支配在内地实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则实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着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规模包含航空、航运业务和其它商业领域。香港亦与其它国家在航空和航运业务收入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支配。此外,税务条例经已修正,对具有对期待遇位置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税。
评税的基本: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根据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停止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解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滞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如果干情况须特殊处理外,正常来讲,应证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停止以后至停滞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和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一定要由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存足够款项,以备缴税。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一页
(一)和(二)分段所截获得款项,和非居港艺人或活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活动员身份演出所得的款项均须缴税。此税项可向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项。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售卖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赞成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谋生意,而经营的办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如果无法肯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如果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处所,而帐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香港的永久办事地方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办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在他们的船只访问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下降香港机场时亦有明文规定。可向税务局查询提高的详情。
豁免和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和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含在此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含:
(一)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如果干条件)和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二)坏帐和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三)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应用的器具、地方、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四)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香港应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和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殊技巧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系或有关系之人士全体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殊技巧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五)科学研讨费用(包含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讨)和工业教导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六)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所以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准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量,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在计算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一)家庭或私人开支和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二)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良方面的成本,和任何资天性的开支;
(三)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四)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应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和有关费用;
(五)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种种税款(除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外);
(六)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从属公司在香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费用转帐,作为香港分公司或从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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