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那么,破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业服务的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破产基本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和学习。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第一,破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
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应当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择破产经理,并公告下列事项:破产裁决的主要内容、破产经理的姓名、地址、债权报告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偿还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应当向破产经理说明情况,等待处理。
报告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不得赔偿破产人的财产。报告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必须对报告的债权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以及已报告债权的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对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未提出异议或者消除异议的债权,可以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和主持的所有登记破产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
在执行程序中,破产人的财产可以清算和分配,称为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中,所有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和未来可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均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经理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二、破产财产分配规定有哪些不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合同法应该对公民精神利益进行保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我国合同法把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赔偿范围,全面构建了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义务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来源。合同义务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来源。“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这就是社会强加给合同当事人的大量非约定义务,而不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义务。合同责任已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而带有了相当浓厚的侵权色彩。合同责任不再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违约责任在向侵权责任靠拢,这使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三、什么叫做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
3、我国破产立法规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视和解整顿程序进行的结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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