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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主体

发布时间 : 2023.05.23 12:49:03 浏览 381

当公司对投资感到满意时,随后可能会增加资本。如果你想为未来的发展签署一份协议。那么,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主体

(一)普通股东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根据《民法典》第一总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有效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签署章程、支付出资的能力。

2、法人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目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营、经营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例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成为公司股东,但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松动,第六条指出,“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经营企业外,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者投资经营企业的法人。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投资于其他行业。”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避免公司和股东双重身份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防止公司实际资本减少,上市公司可能操纵股价,国家公司法一般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避免被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身份重叠,危害企业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了上述禁止性规定,这也符合《公司法》第十四十九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竞争的立法精神。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拥有住所,以促进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二、公司进行增资须具备的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的,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一条款限制。

三、没有实缴资本能增资吗

实缴资本未达到也是可以对注册资本进行增资的。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 另外,从法理上看,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下增资,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缴纳新增部分出资的义务,并不减损原股东负有的对公司缴纳剩余出资的义务。换言之,该等增资行为不会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为该等增资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 从实务操作中,我们曾经看过工商部门准予办理该等原注册资本未缴足又新增注册资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准备两年后到位)的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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