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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

发布时间 : 2025.01.19 07:44:00 浏览 1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关公众”的含义见诸该司法解释第8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对上述原则争议不大,只是在用语和表述上有所差异。有观点认为《法释[2002]32号》第10条规定的第3项“不宜作为近似商标的判定原则,作为判定近似商标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妥当”,因为“判定近似商标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为之,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不应主动审查”。学者将第2项原则归纳为“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包括“要部对比方法”、“整体对比方法”和“隔离对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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