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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近似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30 09:52:53 浏览 169

注册商标时有一定的规定,因为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商标的价值没有非常固定的判断。商标作为投资或经营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的大小。那么,注册商标时的类似标准?现在让我们跟随司盟企服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注册商标时近似标准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目前驳回商标申请的情况下,由于商标相同或相似,基本被驳回。因此,“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成为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但是,如何看待商标是否相似,不仅要以商标标志构成的要素是否相似为标准,还要综合分析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类似商标的知名度。

确实影响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标准有更具体、更详细的条件:

1、以该商标能引起公众关注为标准;

2、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同时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隔离的情况下进行比较)。

3、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需要酌情考虑。

4、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注册商标时近似标准

二、商标法原则是什么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相似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著作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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