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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多少相似性会被告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32:25 浏览 228

众所周知,当权力被侵犯时,你可以寻求帮助,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使用高度相似的文本图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并考虑到商标的受欢迎程度,那么你知道注册商标有多相似吗?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逐一回答,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被告注册商标的相似性是多少?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根据本规定,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容易导致混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必然会导致混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同一商标,需要满足容易导致混淆的要求,应判定为侵权,通过商标视觉效果、产品包装外观、销售形式、相关公众投诉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2、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情况下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注册商标有多少相似性会被告

二、版权可以告对方近似的商标吗?

一般情况下,版权可以告对方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近似商标不可以做版权。相同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标在整体上不存在差别或者只存在细微的差别。相同的商标包括相同的文字商标、相同的图形商标和相同的组合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在“音”、“形”、“义(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申请在后的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已经注册在先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产生混淆,是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唯一标准。

三、文字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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