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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么算相似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49:08 浏览 216

我们在生活中对类似的商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很多人不知道具体的相似性是多少。接下来,由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的关于如何计算商标类似的相关内容。

一、商标怎么算相似?

(一)文字商标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但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的外语、字母或数字组成,只有不同的字体或设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的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语单词组成,但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组成,但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意义或明显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5、外国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字母组成,但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意义或意义无明显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6、如果商标字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本发音相同或相似,字形或整体外观相似,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本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单词重叠而成,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国商标只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11、如果商标在他人之前的商标中加入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型号,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类似商标。

12、商标是指在他人之前的商标中添加一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词语,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被判定为类似商标。

13、商标是直接表达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的先前商标中添加修改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词语。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15、两个商标或者其中一个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部分明显相似,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该商标完全包含他人首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重要性的文本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一系列商标,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与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2、该商标完全包含他人首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的图形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一系列商标,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类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如果商标的汉字部分相同或者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言的主要含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如果商标图形部分相似,相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相似商标。

5、商标文本和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或整体描述基本相同,使商标的整体外观或含义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怎么算相似

二、相同商标和相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为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如果两商标不存在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商标注册人就?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也?有受到损害的可能,两商标就不应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定时,法官应当将自己虚拟成“相关公众”,而不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法官自己,以“相关公众”的眼光看,两者有产生误认的可能,就属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法官进行判定的商标实际上只是一个逻辑判断的过程。是心证的过程,并不要求就两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进行实际的实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与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这里要强调是进行判断所采用的手段是视觉判断,通俗一点就是说用人跟进行判断,而不是借助其他的高精仪器设备。,原因很简单,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也是凭肉眼进行判断的,消费者不可能带上精密的仪器到大街上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进行判断,进行消费。关于商标近似“,该司法解释规定: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知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向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从组成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含义相同的文字商标一般也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较大的文字商标一般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且字形也较为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对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言,一般应先区分出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因为该部分的标识作用最强,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也最大。因为文字有很强的识读性,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当然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构成近似的,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中,如果图形部分仅是一些简单的、无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弱的图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则该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的图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注册申请时对是否要求保护颜色不作任何声明的,主要是考虑图形的构成是否近似,不应当把图形的颜色作为判断要素。注册申请时要声明要求保护色彩的,图形的构图和颜色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对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除了前述所说的按各要素进行比对外,还应当将各要素组合后进行比对,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后近似,也应当认定两商标相近似。

三、商标近似的概念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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