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怎样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有如下三个要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影响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接下来,司盟企服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怎样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保护制度有何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商标在公告期内受保护么
如果是注册商标公告期,则该商标应当有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公告是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注册商标公告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
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此外,续展注册商标公告期的商标也具有法律效力。
同注册商标公告一样,续展注册商标公告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它是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实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时发布的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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