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制建设
1945年至1949年解放区曾制订商标管理方法,办理商标注册。
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新中国在经济方面最早的立法之一,与此同时,还颁布了《地方政府注册商标换证办法》和《国民党反动政府注册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办法》。
实施第一部《商标法》规时,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对老解放区地方政府注册的商标,优先准予换发新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是废除帝国主义特权,铲除殖民地的残余,凡属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其商标均不能在我国申请注册,原经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自然失效;
三是保护我国民族工商业商标权益。前注册的商标,按照重新申请注册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可以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
四是肃清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商标。这类商标,审查后予以取缔。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对任何经济成分经过注册的商标专有权都给予保护,对凡未经注册的商标均不予保护。时期,涌现出了大量的名牌产品,活跃了市场,商标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66年,这时,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已不再适用,企业只重视生产任务,不重视市场反映,对商标专用权持无所谓的态度,申请商标注册的明显减少。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办法。规定,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应当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巩固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除产制新品种的商品外,一个企业产制同品种,同质量的商品,不准随意增添或更换商标;各企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还要求凡能够使用商标的商品,都要使用商标;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不能使用,这是我国实行强制性商标全面注册制度的开始。当时企业产销脱节,对商标专用权的反应淡漠,商标工作转移到监督商品质量上来。商标审定程序改为一经审查核准后,即予注册并登载《商标公告》和颁发《商标注册证》。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同时还制定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例》的主要特点是,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制度,强调企业使用的商标应依法申请注册,简化申请注册的手续;明确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强调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企业保证和提高商标质量。条例没有提到商标权的保护,对商标争议和违反商标的处罚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化大革命”期间,商标工作遭到很大损失,管理机构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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