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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57条释义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26:54 浏览 283

不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应当对法律有所了解,特别是企业而言,需要了解的法律就更多了,例如商标法,随着新商标的出台标志着商标的变革。所以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将带来商标法57条释义是怎样规定的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商标法修订后的解释有哪些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有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规定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二)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是为了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这一措施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并且认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

诉前临时措施包括二项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项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生产、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适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这些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临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诉前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法57条释义是怎样规定的

二、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外还保护什么

我国商标法除保护商品商标外,还保护:

1、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

3、证明商标。

三、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而有所不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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