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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后的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31:28 浏览 254

这些可以适当地连接到商标审查制度、争议和异议程序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内容和效力,否则将极大地影响商标权的获得、维护和救济。明确了新旧法律联系阶段的法律适用和审判限制。那么,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后的联系问题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带您了解相关内容,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后的衔接问题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是《商标法》修改时增加的一项新条款,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上述情况的相应条款。实践中,《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底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及今年2月修订草案的一审稿和今年8月修订草案的二审稿,明确禁止“以他人商标为企业名称”的混淆。并设置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但今年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草案第六条,删除了“以他人商标为企业名称”的内容。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当天作出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查结果报告》虽然介绍了修订草案第六条的修订情况,但没有说明删除“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制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介绍了第六条增加“其他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第(4)项的原因,没有删除“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名称”作为任何解释。最终通过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没有规定“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名称”。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适用于这种混淆和误导行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转让规定将失败吗?

笔者认为,修订草案第六条第(1)项在“商品名称、包装、装饰”后加上“等”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应包括《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也就是说,上述以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为品牌名称的企业名称属于修订草案第六条第(1)项禁止的“等”标识范畴。个人猜测,这应该是修订草案第六条删除“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名称”的原因。

“以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行为,即使难以认定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认定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4)项规定“其他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也就是说,将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品牌名称的混淆,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转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衔接问题

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二)显著原则。

(三)商标合法原则。

(四)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五)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三、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什么特点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特征包括具有独占性、商标与产品和服务不能分离、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等。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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