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一种措施,商标也是商标注册人知识财富的来源之一。然后,面对《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当前社会反映的三个突出问题,《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得到了积极响应:一是进一步促进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侵权的处罚。
进一步方便商标注册申请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10个月,达到国际水平。然而,在进一步简化程序和缩短周期方面仍有潜力。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首先,增加可注册商标的要素。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商标形式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本、图形商标,到三维、颜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动态商标。《中国商标法》还在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三维商标的新内容。《商标法》的修订预计将使声音和单一颜色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申请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将允许申请人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第三,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目前,即使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有小缺陷,也可能被拒绝,必须再次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将允许申请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纠正文件的缺陷,以避免多次申请。
第四,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现行《商标法》规定,初步批准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以批准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将进一步限制提出异议的主体和原因,即没有人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以解决滥用异议程序的问题。
遏制恶意抢注、“靠近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恶意注册、“接近名牌”等不公平竞争行为往往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完善法律制度。
恶意商标申请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抢占或者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优先权利或者侵犯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的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浪费了商标识资源。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非常重视这一问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预计将增加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禁止恶意注册已先取得和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受假冒侵权商标的保护,始终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打算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具体意义,使其等同于“知名商标”、“大品牌”和“优质产品”。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进一步明确“案件识别、被动保护”的原则,如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知名商标”。
此外,鉴于近年来“靠近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禁止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和名称。
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
前两次商标法修订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商标侵权处罚不足的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是增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类型。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视为企业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有望纳入商标侵权。
二是增加法定侵权赔偿金额。侵权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实施商标侵权两次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四,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目和资料。
二、新商标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保护期限起算时间是什么
根据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初审公告期限是3个月。3个月内无人提异议,会发布注册公告。
商标有效期是从注册公告日开始起算的。有效期至10年后的前一天。如2015—06—10至2025—06—09。
到期后可以续展,一次续10年,不限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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