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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49:20 浏览 296

在现代社会,中国的法律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商标法也是如此。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不方便,处罚规定不严格。随着实践,法律逐步修订。那么,你知道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吗?现在,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局驳回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的某一部分,申请人可以将这一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商品中重新申请。

2、对修订后的《商标法》,保留了原有的商标构成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

3、新《商标法》规定了广告、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4、关于商标续展,规定注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明确规定,只能在其代理服务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

6、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人的限制原则优先考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对原专业内容进行了修订,如:将“注册商标纠纷裁定”修订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对于未续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从到期日或者处罚日起一年内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不予通过。

9、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案件的审判限额。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期限为自收到商标申请之日起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多延长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期限从收到异议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禁止注册的,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款的,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撤销审查的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二、商标法最新商标在先使用权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将商标注册人的此项权利称为“附以防止混淆的标志的请求权”,而且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此项请求权的主体还包括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美国商标法》也规定专利商标局长在准予并存注册的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6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本文也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三、商标法几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亮点二:“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

亮点三: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亮点四: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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