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新商标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1:03:10 浏览 219

产品商标受法律保护,我国也更加重视这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产品的销售,注册商标的产品将得到一定的制度保护。那么,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一、新商标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了等待18项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决定)

为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品牌,突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容易误认相关公众;

(2)复制、复制、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本注册为域名,并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解相关公众。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复制、翻译其他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包括以下三类:

(1)独家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约定的方式只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另行使用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约定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期间申请续展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

第六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货物的储存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储存、隐瞒侵权货物的所在地;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押侵权货物的所在地。

第七条 原告可以选择人民法院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只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发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标准;

(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的服务,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类似于商品和服务,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第十二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额和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不能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造成的利益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赔偿金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限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应当予以许可。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三年以上的,侵权行为继续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三年计算。

第十九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作出罚款,收集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志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的民事制裁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罚款金额。

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 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请求受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对涉及的驰名商标不予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适用于商品商标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商标法司法解释

二、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一)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二)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三)商品与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是同一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三、商标法对于近似商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和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具体分为三种形式商标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上一篇

《商标法》在先权利指哪些

下一篇

商标法全文内容的主要意义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商标法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商标法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商标注册、购买、驳回复审、维权一站式代理服务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浙江杭州分部:杭州市滨江区浙农科创园5号楼1311室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05 - 2024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