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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申请应予驳回!

发布时间 : 2025.02.11 12:39:00 浏览 41

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申请应予驳回!

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介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草案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这些消息一经曝光,在知识产权圈子引发了广泛讨论,以下是商标圈截取的部分网友评论:

1怎么判断申请人的申请目的?

鲁秦:审查员怎么判断申请人的申请目的?难道一刀切?

欧阳碧达|赞赏知识产权zansoon.com :法是要修,现在商标囤积居奇确实比较多,商标乃为使用才能称其为商标。修法不能矫枉过正,一刀切的作风也是懒政,我们过往改革吃过不少这种懒政的亏。

杨建军R:难道是把已经放开的原来的按经营范围申请,又变相收回去,还是按经营范围来?

AA趁年轻公司 刘欣玲商标专利版权 :从公司成立到出产品,可能需要运作很多事情,未必申请了马上会投入使用,可能时隔几年才用上,怎么确定以使用为目的?

张清华 :对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此条较为感兴趣,新修订的法律出台应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内容,而不应该笼统主观地作出判断,不应让一些人的不良行为让其他有需要的企业付出代价!

2代理如何知道申请人的目的?

河床(罗贤水):如何确定申请商标时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如何确定代理机构“明知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倒觉得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可以借鉴,美国五年提交使用证据,欧盟针对特定的商标抢注行为有罚款制度。

冬冬-商标版权专利: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是使用目的?防御商标不可以吗?代理机构怎么能知晓申请人是不是使用目的?怎么还往代理人身上推卸责任了。

刘鹏举-商标事务所:可能会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去筛选吧

铭则商标:有人买刀,刀铺还能问问你是去杀人吗?不杀人才能卖给你。回答不是杀人,就能确定他真不是去杀人吗?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凭据什么判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不是用的?即便问询,申请人回答的就是真的吗?

3防御性保护、全类注册的怎么办?

鉲氵布奇諾 :那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存在还有意义吗?全类保护意义何在?

上海律点知识产权位penda :从标题看,这条草案很不合理!

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防御商标也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很多大企业都在注册防御商标;很多企业为了市场布局,提前几年注册商标也很正常。让商标闲置可以参考美国5年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就可以了,搞那么复杂干嘛呢。

明镜 :阿里巴巴注册几万个都以使用为目的?

司盟企服知识产权-章敏:想要全类别保护的品牌,可如何是好?

4可以借鉴他国相关法规?

Anastasia Colin :这个后续应该加上一定时间内,申请人若是不使用该商标将失去专属权或者中断多长时间不使用同样视为丧失专属权!比如一年为期,否则,商标申请人的某目的,鬼知道,但又不能让恶意注册横行霸道,所以过了期限没有使用,以后即使发生侵权,事实查起来非常容易,何必弄这个虎头蛇尾的规定,既然无法判断申请人的目的,你如何知道他是否自己要用?所以用一定时限加以限制,并要求其不使用多久将即视为专属作废,岂不更体现立法诚意?

胖子李 :我提一个建议:缴费抑制和平衡,如果没有使用,每年缴纳100元避免撤三。

流行的云:感觉这条会出现很多问题:

1.如何证明“不以使用为目的”,如果像美国那样5年内提交证据,一来跟我们的商标撤销制度有什么区别?二来是否会增加更多的工作量,制度成本的投入与取得的社会效益之间是否成正比?

2.如果解释防御型商标的正当性?

3.商标代理人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这样以后做商标代理人不是很有风险……

从评论来看,大家的讨论集中在以上几个点。前草案尚未给出相关条款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实施措施。注册还将如何改革,我们还需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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