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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复审多少钱

发布时间 : 2023.06.25 15:56:33 浏览 175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我们有可能会遇到商标需要复审的情况,那么商标被驳回复审多少钱呢?进行商标复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应该在什么时间提起商标复审呢?商标复审需要多少时间呢?下面就和司盟企服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商标被驳回复审多少钱的问题吧。

一、商标被驳回复审多少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七百五十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公司一般会根据难易程度另外收取两千到三千元左右每件不等的案件撰写费和代理费。

商标被驳回复审多少钱

二、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四)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三、商标被驳回复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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