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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商标被抢注时如何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 : 2023.06.26 10:20:23 浏览 190

在现代经济社会,商标就像我们一个人的脸,这也是给消费者留下第一印象的重要凭证。因此,注册一个优秀的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目前的商标注册中存在注册的情况。让我们来看看司盟企服小编在公告期间如何提出异议?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如何在公告期内对商标被抢注提出异议?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初步审批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使用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持有人认为有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申请不同或者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认定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其他商标存在的,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不来自标志标记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一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具体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

公告期商标被抢注时如何提出异议

二、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维权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

(二)申请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三、抢注商标如何处理

抢注商标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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