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发布时间 : 2024-12-30 00:00:00 浏览 1070次
第一,申请人的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证书是工商局颁发给企业法人的一个证明证件,如果没有的话,可以用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来代替)或身份证一致;

第二,申请人的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第三,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
第四,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第五,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应付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
第七,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
第八,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2.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是否给予满足,这就是实质审查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即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3.驳回复审程序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公告及异议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是在商标局编辑的《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即商标的图样及指定的商品。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异议裁定、异议复审及裁定程序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6.司法确权程序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注册发证程序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准予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同时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从此该商标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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