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概念
发布时间 : 2025-01-25 06:08:00 浏览 1013次
需要说明的是,在《商标法》中多次出现了“商标争议”这一概念,但在不同的条款中“商标争议”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商标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处的“商标争议事宜”是泛指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受理的四类商标确权案件,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以及商标争议案件。
商标争议案件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大争议”,即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案件。
类型的案件,在《商标法》修改前统称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
类是所谓的“小争议”,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案件。
类型的案件,在《商标法》修改前就称为“商标争议案件”。
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争议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把原来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也包括进来。
争议”、“小争议”,虽然都叫做“商标争议案件”,但在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上有着严格的区分。
忽略了这种区分,很有可能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是我们应当予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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