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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商标代理备案

发布时间 : 2023.06.28 14:05:46 浏览 455

近年来,由于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商标代理机构越来越多,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商标代理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要想成为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一定的从业人员。那么,哪些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商标代理记录呢?现在让我们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一下。

一、哪些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商标代理备案?

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商标代理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类似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5、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6、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总数和*要求;

7、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哪些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商标代理备案

二、申请商标多少钱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大概是二千元,如果是委托申请的,还需要支付服务费用,所以具体要多少钱由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三、商标权质权的登记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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