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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发布时间 : 2023.06.28 14:20:59 浏览 223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意识到识别知名商标仍然有很多好处。许多企业想申请知名商标的识别,那么如何申请知名商标的识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确定的,其他情况不能申请认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知名商标

二、商标权质权的登记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三、申请商标优先权有什么条件

 1、 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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