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在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在将商标权质押给被质押人时要注意质押和抵押的有关区别。抵押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等。而且还要注意到抵押要登记后才生效,质押原则上只需占有就可以,那么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制度、法规存在空白
专门规范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做出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只是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是对登记问题做出了规定,至于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质押价值,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价值的变现等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不易把握,造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及商标权相关部门应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标的双方和第三者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和道德,使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有法可依。
2、商标专用权价值不确定、不稳定,具有高风险
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是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评估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
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别较大,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现行会计制度也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的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这已成为推广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障碍之一。
另外,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价值波动,贬值风险较高。一个评估价值几亿的商标,可能在短期内因质量、经营等原因快速贬值,这种贬值风险是融资机构难以掌控的。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商标品牌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曾经的央视广告“标王”——“秦池”、“爱多”商标,也因为企业经营问题,一度高估几十亿的商标品牌价值,贬值惊人;这导致融资机构心存疑虑,难以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方式。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其一,出质人自己使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法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基于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的清偿为目的,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核心和基础是质物的价值。因此,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合同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损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设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义务,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既损害了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
其二,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实现。其中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定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能力。笔者以为,只要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赖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应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
另外,在解决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他人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质权人明知出质人已经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仍然接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在质押设立后这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被禁止;如果出质人未将此前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告知质权人,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被许可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履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撤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其他三种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能拒绝遗产上的负担,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该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继承,笔者以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继承人放弃对该商标权的继承,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以实现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继承人以其财产评估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余价款由继承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合并而转移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合并,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合并后的企业的财产呢?笔者以为,企业的合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变更,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应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但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因合并而受到损害,如果质权人认为合并会损害其质权的,可以依相关法律要求出质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放弃问题。商标权的放弃包括积极放弃(声明放弃或申请注销)和消极放弃(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效存在是质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出质人在质权的有效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效存在的义务,当然不能放弃其商标权。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放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合适的财产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债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商标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流程
1、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①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④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⑤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①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③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4、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②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 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③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④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 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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