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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利与弊

发布时间 : 2023.06.28 14:44:09 浏览 331

在实践中,商标是商标人依法通过注册登记取得的,商标权也是一种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也是可以依法出质的,然而在现实中商标权质押实现却存在着层层困难,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那么商标权质押的利与弊?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权质押的利与弊

商标权质押的利:

(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商标权质押的弊:

(一)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存在风险

(二)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及商标权资产评估的统一技术规范标准

(三)地方政府对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推动力度不足,企业融资缺乏政策环境保障

(四)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手续不够简便

商标权质押的利与弊

二、商标专用权设立质押的程序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精神,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押,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商标注册证。质押合同自商标注册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除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在订立质押合同之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出质人必须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二是应该到商标局指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得出的价值为依据来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三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保证该设质商标保值或增值。因为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必需靠不断地使用和打广告才能维持下去。

1997年10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程序》,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1、质押申请,质押申请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的证明材料及质权人的证明材料。(3)质押合同副本(若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设质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申请日期。2、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对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持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或权属有争议的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3、质押登记的撤消、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消登记:(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3)质押合同无效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生效要件:首先,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是商标持有人。其次,质押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再次,质押办理登记,质权人可以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最后,出质人应将商标注册证交付质权人占有。

三、商标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

第一步、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第三步、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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